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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法律风险是什么-排排网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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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14: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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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私募投资的不断发展,各种问题也随之显现,风险控制也成为私募投资的重中之重。
  私募基金运营的风险体系
  管理人的三大法律责任
  风险包括三大类:行政责任风险、民事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
  其中诱发民事责任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的原因是相同的,在没有钱的情况下,到期就无法实现兑付。通常投资者会选择报案,并提起诉讼。民事责任的结果为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刑事责任的结果为对罪名进行认定,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十年)和集资诈骗罪(最高无期)。
  ◆ 重中之重——民事责任防控
  投资端交易对手违约时,有足够的抓手得以保障基金权益的实现;即使发生投资损失,该等损失亦仅由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不致于因此以固有财产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 立身之本——刑事责任防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比如基金不备案,就属于非法性的问题。公开性是指包括手机短信、群发等各种形式的媒介。利诱性是指给对方货币、实物或者是股权等方式来承诺相应的回报。而社会性是指吸收社会上不特定的朋友的资金。
  ◆ 警钟长鸣——行政责任防控
  承担行政责任的后果相对最轻,但其防控却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性的最高要求,需要管理人在募、管、投、退的各个环节均完备地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窗口指导以及实时监管口径等在内的全部合规要求。
  对私募基金而言,应警惕以上风险。
  基金备案
  ◆ 没有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
  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还规定,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已备案基金运营过程中突破监管要求的风险是什么?
  这类风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投资的项目与备案信息不符。最初向协会申请备案的项目数量必须与实际投资项目数量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就需要对基金合同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通常而言,基金合同的修改有两种路径: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变更需所有投资人签字同意;如为合伙型基金,则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或者过半数通过、或者三分之二通过,具体设定比例应当视基金的实际情况而定。
  另一种情况是实际投资的方式与备案信息不符(如备股投债):最初是以百分之百股权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等到实际投资时却变成了一定比例的股权加债权的投资方式。此时,基金业协会会要求基金公司加列对应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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