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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禁止性推介渠道有哪些-私募排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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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9 17: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私募基金是一种不能公开募集的基金理财产品,投资门槛高,而且宣传推介时候也需要做好合规。那么,如何做好私募基金合规推介呢?下面,排排网名片带给为来了解下。
  特定对象确认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推介材料的制作及使用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禁止性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性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可公开宣传的信息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线上推介的特定对象确认
  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认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可以设置以下内容:
  (一)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网络服务协议;
  (四)主动对《私募办法》的确认;
  (五)风险调查问卷;
  (六)在线确认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即给出调查问卷的有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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