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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望开启“私募管公募”模式_私募排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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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4: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公募理财产品收益不行?私募管理人投顾了解一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公募产品?近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顾,或开启私募管公募的模式。此举对于商业银行和私募管理人都是利好的事情,立即引发了业内的激烈讨论。下面具体来了解下。
    此举有望开创“私募管公募”新模式
    业内人士认为,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顾,有点类似“阳光私募”,即由合格金融机构担任资管产品发行人和受托人,私募以合作机构身份扮演投资顾问角色。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到的做法,有望开启“私募管公募”新模式。
    对此,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维光表示,因银行理财子公司可发行理财产品,投研能力强、历史业绩可追溯、风控合规的私募有机会通过这种模式分公募基金“一杯羹”。普通中小投资者也可通过这种模式享受到私募高效的运营效率和投资管理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阳光公募”。
    但他也提到,同当前银行理财产品类似,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同样会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由私募担任投顾的这部分理财产品,预计最开始还会优先选择风险承受力较高、对封闭期太不敏感的客群,主打的依然是绝对收益型产品。
    “对私募而言,如能入选银行公募理财投顾,是非常好的信用增信手段,在高净值客户中的美誉度会大大增强,带来另一个维度上的增量资金。”张维光称,“在与银行的新合作模式下,私募管理费是否会有让渡、业绩提成会否提高,都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地方。”
    公奔私”或变得更普遍和频繁
    同潜在增量资金相比,业内人士认为,新模式给行业生态及格局带来的改变或许更值得重视。
    某公募基金投研总监表示,如未来“阳光公募”模式在实践层面走得比较通畅,“公奔私”或变得更普遍和频繁。那些受限于公募基金公司激励机制或更信奉绝对收益文化的“公募大佬”,可能会选择一家知名私募或创设一家私募,专心给银行做投顾,募资渠道扩大将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当然,能入选银行投顾名单的私募及基金经理必须久经市场考验。这种情况将倒逼公募基金公司提出更好的股权激励方案,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行业环境持续优化。
    另外,有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做银行公募理财产品投顾的新模式或影响“私转公”现状。受限于牌照等多方面因素,私募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多半会遇到规模瓶颈,在与银行等“大金主”合作方面也会遭遇掣肘。“私转公”似乎是跨越“规模陷阱”的有效路径,符合监管层鼓励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公募基金的初衷。但是,“私转公”成本通常很高。在现行规定下,“私转公”公司在开展公募业务前,必须将原有私募业务全部剥离或平移至新公司公募专户。如私募打通与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连接,或许不必再申请“私转公”。
    意见稿对于私募参与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是一个是里程碑般的举措,私募遇到规模瓶颈,无法与银行进行合作,而商业银行方面则具有庞大自己,却缺少专业的机构投资人参与其中,包括私募。私募管理银行理财,普通中小投资者也可通过这种模式享受到私募高效的运营效率和投资管理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阳光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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