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到底有什么区别-私募排排网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267家,较上月存量机构增加12家,增长0.05%;已备案私募基金74979只,较上月增加642只,增长0.86%;管理基金规模12.77万亿元,较上月减少312.95亿元,减少0.24%。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4.60万人,较上月减少82人,减少0.03%。私募基金规模达到了12.7万亿元,基金规模宏大,也反映出私募基金收到了高净值人群的青睐。不过,在私募基金发展长大的同时,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私募基金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如何判断私募基金是不是非法集资呢?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在哪里?有没有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呢?今天,私募排排网为大家详细介绍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不同之处。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从私募的定义即可以看出,私募本质与非法吸集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有天然的区别,私募不能以公开方式集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其募资的对象都是特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由此可知,登记备案并非是做实质性审查,其仅仅是一个形式要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固定回报。
4.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的个人。
5.采取股份制公司设计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从案例看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的套路
【典型案例】 中晋系集资诈骗案
2016年爆发的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就是典型性的披着私募的外衣,却行着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中晋官网披露的一则“中晋一期基金50亿完成募集”公告显示,“截止至2016年4月1日,中晋一期基金共募集资金52.6亿元人民币,超计划筹资2.6亿元。通过合伙制股权基金模式,中晋一期,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可转债,之后通过被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在二级市场退出,为投资人实现投资目的。”从公告的“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乍一看,中晋的募资合规合法,但实际上,法庭最后认定揭开了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四、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主体不合法:使用互联网、宣讲会等公开手段宣传:中晋控制人虽然已向监管备案了“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但却又通过互联网公开募资和宣传,可谓是私募基金的“公募化”。
2.宣传公开化:中晋系鼓励销售经理通过网站、朋友圈、宣讲会吸引投资,属于典型的公开手段集资。
3.针对不特定对象:合规的私募业务规定投资起点是100万元,中晋实际上5万元、10万元都可以投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限定为50人,为了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可以向更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徐勤成立了220余个有限合伙企业。
4.保本付息承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在合同中不可承诺具体收益,因此,中晋系的投资者都会签订4份协议,并且得到基金经理的口头承诺。“没有回报承诺,肯定没有人投资”,为了吸引投资,中晋控制人给手下的销售员12%的年化率承诺,而其手下的销售经理为了冲业绩,会给用户更高的保本付息承诺。
5.虚构项目:中晋系所谓的投资项目,多半是虚构或自己成立的,相关业绩都是通过自我交易完成,而如果虚构交易对手,那么自融就成为可能。据公诉方指控,中晋系通过母公司给关联公司买单的方式,为关联公司增加营业额。以徐勤控制的国太控股名下的羽泰信息为例,为了增加羽泰信息的营业额,其让下属找到可以合作的第三方公司,通过购买羽泰开发的软件的方式,提高营业额。第三方公司支付100万元购买羽泰信息开发的软件。随后,国太集团会支付110万元再购买这家第三方公司的产品,作为第三方公司赚了10万,羽泰信息增加了100万的营业额。整个过程中,软件的开发成本为0元,利润为100万。徐勤还希望借此方式推动子公司上市,但未成功。
6.非法占有集资款:中晋系的资金用途很大程度可以反映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决定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将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员工佣金,还为了虚增业务收入,额外支付贸易补贴及奖励;同时其个人挥霍近5亿元,包括购买豪车1.48亿余元、豪宅3亿余元、游艇1390万、包机豪华旅游2300万余元;购买香港上市公司股权2.5亿余元,这几支股票均为“仙股”。上述费用支出均来源于投资者的巨额投资资金,因此法院认定其具有与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区分私募基金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可以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私募基金的宣传方式、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承诺保本保息、项目是否虚构以及是否非法占有募集资金等方面去判断。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 刑事司法审判中应以现行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行政法规判定,紧密围绕集资主体、集资对象、集资方式和集资项目四个方面来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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