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便宜好吃吗 发表于 2020-5-18 17:11:02

排排网名片: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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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的方式
  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两种,此处的信息披露更加倾向于基金产品运行阶段的信息披露。而募集阶段由于募集期间短暂,同时由于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管理人和投资者的身份未确定,募集阶段的信息披露不区分定期和临时。
  (一)定期信息披露
  根据中基协的要求,管理人应当定期在ambers系统完成基金产品季度更新、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处完成基金产品信息披露报告,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要求向投资者完成信息披露报送。此外,管理人应当完成自身的信息更新和财务报告更新。
  1、向投资者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需注意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的规定,以快递、邮件、官网通知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运营报告。
  具体而言,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季报)。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月报)。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年报):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接下来可以看到,中基协的系统填报要求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略有出入。
  2、Ambers系统中的信息披露
  管理人信息更新
  Ambers系统中点击“管理人登记”—“管理人信息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管理人信息更新,每年最多可进行4次管理人信息更新。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更新
  Ambers系统中点击“管理人登记”—“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更新”。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更新。
  产品季度更新
  Ambers系统中点击“产品备案”—“产品季度更新”。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基金产品都进行季度更新,包括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与私募基金运行信息更新,一般情况下报送基准日期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报送截止日为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具体截止时间以系统显示为准。(因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第一季度基金产品季度更新截止日期调整为2020年4月30日)
  管理人可以通过登录Ambers系统,查看待办报告确定各项报告的报送时间。
  从合规角度来看,由于投资者无法直接看到协会Ambers系统的产品季度更新,因此管理人应以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季报。
  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中的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类型的不同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中进行报送。
  管理类型投资类型规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自主发行股权、创投未要求未要求,鼓励备份√√
  证券≥5000万√√未要求√
  证券<5000万暂未要求,鼓励备份√未要求√
  顾问管理型证券≥5000万√未要求未要求未要求
  证券<5000万未要求未要求未要求未要求
  报送时间每个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当年9月底之前证券类: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之内;
  股权类: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之内
  从上表看出,协会信披系统对于季报和半年报的要求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所不同。
  4、审计报告豁免情形
  管理人在报送年报时,根据协会要求管理人应在信披系统上传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是以下情形可以不进行审计:
  一是契约型基金审计不作强制要求,如当年未进行审计,应上传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未经审计财务报告;
  二是合伙型基金成立不满一年或运作当年无在投项目、在投基金时,如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基金本年度不进行审计,应上传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未经审计财务报告及经所有投资者签署同意基金本年度不进行审计相关说明。
  (二)临时信息披露
  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进行临时报告披露,同时需要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完成临时报告。
  重大事项包括: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中基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的规定和实践操作,管理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也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完成临时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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